时 间 |
事 件 |
注 释 |
1985年3月 |
国务院正式颁发了《通知》,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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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4年1月 |
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、增值税、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,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、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(免)税制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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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5年7月 |
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3%下调到1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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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6年12月 |
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0%下调到6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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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8年1月 |
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上调至11% |
摆脱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 |
1999年1月 |
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%上调至13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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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9年7月 |
国家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3%上调至15%,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3%上调至17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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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1年7月 |
国家将棉纱、棉布、棉制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5%上调至17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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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1月 |
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5%、17%下调至13%。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(即超出基数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:25共同负担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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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1月 |
国务院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。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,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.5:7.7的比例共同负担。 |
调整地方负担不均衡,调动企业出口积极性,优化了出口结构,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。 |
2006年9月15日 |
国家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3%下调至11% |
减少贸易顺差,通过税收政策为“两高一资”产业投资降热 |
2007年7月1日 |
国家将服装、鞋帽、箱包出口退税率由13%下调至11%,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由11%下调至5% |
减少贸易顺差,减少低附加值、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,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,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 |
2008年8月1日 |
国家将部分纺织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%上调至13%,粘胶纤维及制品仍然维持5%的退税率 |
对纺织服装等对就业贡献率大、贸易竞争力较强的行业进行适当扶持,避免行业“硬着陆” |